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