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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
券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最長不得逾五日。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在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
有損失時,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