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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檔案之保存,依下列原則,釐訂存廢基準:
一、永久檔案,永久保存之。
二、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者,定期保存之。
前項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