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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檔案保管處所,以與其他建築物隔離為原則,應具有防範災害之設施,除
檔案管理人員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保管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