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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檔案應冠案名,其區分如左:
一、依文書性質區分:以概括全案之名詞為案名,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二、依機關名稱區分:以機關名稱為案名,以隸屬機關為序。
三、依地域區分:以地域名稱為案名,以地域表之代號或地名首字之四角
號碼為序。
四、依人名或企業單位區分:以人名或企業單位為案名,以四角號碼或五
筆檢字法代號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