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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4 條
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之工友,其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
,係因公傷病所致者,照下列標準給予之: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
二、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予三十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