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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3 條
會議之召開,除依照法令必須召開者外,應符合左列原則。
一、能促進協調合作、溝通意見或集思廣益之效果者。
二、於工作推動及目標達成有必要者。
三、因特殊緊急需要,必須迅謀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