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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