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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稱國家總動員業務,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關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輸出、輸入、保
   管及必要之試驗、研究業務。
 二 關於民生日用品之專賣業務。
 三 關於金融業務。
 四 關於運輸、通信業務。
 五 關於衛生及傷兵、難民救護業務。
 六 關於情報業務。
 七 關於婦孺、老弱及有必要者之遷移及救濟業務。
 八 關於工事構築業務。
 九 關於教育、訓練與宣傳業務。
 十 關於徵購及搶先購運之業務。
 十 一 關於維持後方秩序並保護交通機關及防空業務。
 十 二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