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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稱國家總動員物資,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兵器、彈藥及其他軍用器材。
 二 糧食、飼料及被服品料。
 三 藥品、醫藥、器材及其他衛生材料。
 四 船舶、車馬及其他運輸器材。
 五 土木建築器材。
 六 電力與燃料。
 七 通信器材。
 八 前列各款器材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及保存上所需之原料與機
   器。
 九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