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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應用文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非核准應用方式為之。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或污損文物。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應用文物之權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