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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管理係指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蒐集與典藏。
二、文物之整理與建檔。
三、文物之保存維護(包含保存環境、保存方法、日常維護、修復及運送等)。
四、文物之註銷與處置。
五、文物之推廣。
六、文物之委任或委託。
七、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八、其他文物管理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