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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
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