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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主管機關得將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及應用,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