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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保健醫療,包括卸任總統在國內外公私立
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費用,由總統府供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