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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辦理已逾保存年限卷宗之銷毀,書記廳應指派檔卷管理人員全程監督,並於銷毀之卷宗目錄或清冊及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上登載銷毀之註記。
已銷毀卷宗之目錄或清冊,應併同核准銷毀之文件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