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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之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
前項得公開之卷內文書如下:
一、聲請人、代理人或相關機關提出之文書、原因案件之相關裁判書。
二、言詞辯論筆錄及說明會速紀錄。
三、言詞辯論之鑑定意見書及說明會之專家意見書。
四、與相關機關之往來函文。
五、公務電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