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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館古文書之閱覽,以提供複製本及電子檔為原則,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專案簽請館長核可,得提閱原件:
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授權,要求提供查閱者。
二、因公務有查閱需要者。
三、複製本及電子檔不清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