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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或複製古文書:
一、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胞。
三、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