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院收受第六條第一項及前條申請案,應先行審核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應備文件,層報本院複審。
二、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
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
前項第一款複審,由本院依申請項目審查下列事項,並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金額: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二、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計畫案之完整性。
五、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六、預期成果。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