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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不足時,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家事服務中心場所及必要之軟硬體設備所需費用,除經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核准者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