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單位接受本院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並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院核准後方得變更;核准變更之費用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按完成結報核銷及核定變更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差額部分,撥付下一季款項。
接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每月填具家事事件專案服務執行概況統計月報表,送交該管法院據以填報E化報表陳報本院審核。
本院對於核定之補助案件,得委託會計師針對年度接受補助之申請單位進行補助經費之帳目稽查工作;並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或隨時派員抽查考核,以了解辦理情形,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浮報銷者,除應追回或不撥付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及通知主管機關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或酌減本案之補助,並核定於次一年度起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