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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應設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人員組成,襄助院長監督本院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下列事項應經研管會審議:
一、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以外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
二、本院無償技術移轉。
三、本院智慧財產權拋棄或讓與之處分。
四、本院受讓智慧財產權之決定。
五、本院商標申請及商標商業授權之決定。
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二名委員審查合約內容。
研管會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得進行必要之調查,並於調查完成後,提請有關單位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