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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