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格式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
本院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第一項之逐日記錄得以逐月記錄替代之,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