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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公開甄試,分筆試、書狀審查及口試。
司法院受理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筆試。
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裁判擬作及刑事裁判擬作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
除前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加考科目及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成績按總分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七十五為筆試通過人數參加書狀審查。但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
前項計算通過人數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通過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參加書狀審查。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司法院設審題評閱小組,負責筆試應試科目試題審查及筆試、書類(狀)審查評分標準之決定。
前項審題評閱小組委員,由司法院院長聘請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組成,並以副秘書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命題法官或本會委員列席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