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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 6 條
本辦法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各階段通過或錄取之最後一名,成績有二人以上分數相同時,均予通過或錄取。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