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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
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