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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等學術單位得依其校教評會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中央研究院得依其院務會議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研究員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司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研究員或認可前二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