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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除第一款、第二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三、法官代表十二人,依下列分組及應選名額,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一)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二)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三)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五)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