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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歲(入)出預(概)算、追加減預算、分配預算及決(結)算書表之編製。
二、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解釋。
三、預算執行及控制之審核、簽證及案件會辦。
四、預算流用、動支預備金及保留案件之審核。
五、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帳務之處理。
六、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內部審核之執行。
八、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聲復(或聲請覆議)之彙辦,以及對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修正、賠償及繳還等事項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追(收)繳之處理。
九、會計文書、憑證之整理,會計檔案之保存、銷毀及總決算公告前之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