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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司法院應於評比年度前,將各項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及配分方式函知各級法院。
評比時得參酌同法院就同一評比項目之前一年度績效及評比年度內有無影響司法公信力之重大事件。
評分標準如下:
一、極佳:九分至十分。
二、佳:六分以上,未滿九分。
三、普通:三分以上,未滿六分。
四、待改進:未滿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