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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
一、審判績效評比
(一)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
(二)非常上訴撤銷件數。
(三)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件數及比率。
(四)遲延案件處理成效。
(五)法官平均未結件數。
(六)其他有關審判事務之成效。
二、行政績效評比
(一)執行重要行政政策成效。
(二)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
三、綜合評比
團體績效評比分數,審判績效評比占百分之五十,行政績效評比占百分之四十,綜合評比占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