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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工作所需之戶籍、兵籍、身分證明文件之申請、製作、登錄、塗銷及管理事項。
二、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工作所需入出境配合事項。
三、在臺無戶籍之失事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有失事之虞者之入出境及居留等配合事項。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同。
四、執行情報工作所需特種裝備器材及物品安檢事項。
五、提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居留、停留及入出境紀錄等相關資訊。
六、提供情報工作所需戶政、役政及入出境資訊。
七、刑案資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