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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所列文件。
二、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報名甄試者,除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得自行檢具下列資料:
一、各項專業證明。
二、最近三年報稅資料。
三、曾服務機關(構)之推薦信函。
四、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甄試者之應試資格有疑義時,由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公開甄
試應試資格審查小組審議之。成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
、人事處處長、律師全聯會理事長、中央政府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
及司法院指定之人兼任之,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