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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之配置,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之:
一、依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裁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本院人事處、秘書處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人力類型,辦理本院及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由人事處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