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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依主管機關原有之補償標準補償。但本辦法補償項目為該標準所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補償項目及數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