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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