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