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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