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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