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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調查程序發動前應訂定調查計畫,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對象、重點、地點。
二、預訂進度。
三、調查要領。
四、調查步驟。
五、使用之器材工具及協助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