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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查閱申報義務人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院申請;本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文件字號、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
二、申請人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查閱資料之內容及範圍。
四、申請查閱之目的或用途。
五、切結遵守對於所查閱之資料或電子檔案,非為提供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六、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