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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情報機關為監督掩護機構,應設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掩護機構設置及解散之審議事項。
二、掩護機構人員之紀律查察、資格審查及考核事項。
三、掩護機構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事項。
四、其他奉情報機關首長交辦與掩護機構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