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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辦法所稱定期查核,指受查核人於任用後,因其業務職掌範圍或執行專案任務,有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事項者,依機密等級之區分,而辦理之定期性安全查核。
前項定期查核之種類及接密權限區分如下:
一、甲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絕對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二、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極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三、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員,其未任用或接觸前之安全查核,依丙種查核基準辦理;任用或接觸後依其實際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程度,另行辦理相對等級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