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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安全事件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未經核准洩漏公務機密資訊。
(二)蓄意或多次過失而引起之違反保密安全事件。
(三)非法或進入未經授權之任何資訊系統。
(四)違反機關資訊保密安全規定,情節重大或造成嚴重損害者。
(五)非法或更改、銷毀、利用或拒絕他人存取儲存於資訊技術系統之資訊。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過失且係單一事件。
(二)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
(三)犯後表現積極改進之態度,且經證實無再犯之虞者。
(四)資訊媒體不當使用之情形,非故意或係無意,且係單一事件或情節輕微者。
(五)軟體程式之灌入或移除係經授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