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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主管機關製供或授權製供之密碼、密碼模組、保密裝備與其重要從物及附屬物,應分別核列其機密等級。
前項屬密級以上之物品,如需運送,應指派專人為之,嚴禁託運。但拆卸密碼模組之裝備,經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物品於攜出境外時,應採適當之掩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