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碼:指利用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對資訊進行保護、隱匿或安全認證之技術或作為。
二、密碼模組:指在模組邊界內,用以實現密碼功能之軟、硬、軔體或其組合。
三、保密裝備:指具有密碼模組,內建密碼功能之裝置、設備或系統。
四、保密媒體(以下簡稱密體):能儲存密碼或其參數,且能與保密裝備分離之媒介物。
五、密碼作業:辦理密碼及保密裝備之研發、鑑測、運用、管制、訓練與補保等諸般業務。
六、密碼保密:辦理密碼作業相關機密資訊維護或保防等業務。
七、密碼工作:指密碼作業與密碼保密之有關業務。
八、密碼督導機關:指密碼作業與密碼保密之督導機關。
九、保密網路:運用保密裝備所建立之資通訊通聯網路。
十、鑑測作業:驗證與評估密碼或保密裝備安全效度及其可靠程度。
十一、政府機關:指政府各機關、機構或單位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