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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院各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或糾彈案件審查會審查涉及國家機密之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應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
前項會議,如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未援引國家機密者,審查會時,仍應備齊相關資料攜至會場備參。
第一項文件,如有援引國家機密者,其會議資料,應標示機密等級、編號分發、逐頁註記與分發編號相同之號碼、確實登錄其使用人員,並於會議前一天下午密送應出席委員。但調查(提案)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簽奉院長核定,於會議當日在會場分送出席委員。另於會議資料首頁應提示保密義務及不得攜離會場,會後須當場清點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