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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確實依本法有關國家機密之維護規定處理,並將資料單獨密封成卷,循行政程序報請秘書長核可後,移請秘書處依其機密等級妥善保存管理。其需附於辦理案件之卷宗者,全卷之機密等級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機密等級。